梅府公〔2012〕8號
經(jīng)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粵國土資(建)字[2012]719號文)批準,梅縣人民政府將屬于畬江鎮(zhèn)松棚、公和村的集體土地150畝,征收作為梅縣2011年第十六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以2011年第十六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范圍為準。
二、被征收土地各項補償標準,按梅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梅府[2012]25號)執(zhí)行;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凡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權屬及地面附著物權屬等有關證件到梅縣國土資源局畬江鎮(zhèn)國土資源所辦理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shù)怯?,請互相轉告。
四、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辦理征收補償?shù)怯?,將視為其自動放棄應有的權益,并由征地單位處理?br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收單位付清征收各項補償款之日起15日內,自行處理被征收土地上的農作物及其附著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處理的,視作廢棄物,由征收實施單位予以清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收土地補償如有不同意見,自公告之日起5日內,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畬江鎮(zhèn)國土資源所。
特此公告
梅縣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